
《亚游集团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04/07 浏览次数: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亚游集团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亚游集团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3月16日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亚游集团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亚游集团管理,保证亚游集团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亚游集团,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亚游集团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亚游集团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亚游集团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亚游集团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游集团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亚游集团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亚游集团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亚游集团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亚游集团,推进亚游集团专业化使用,促进亚游集团产业升级。
对在亚游集团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亚游集团登记
第七条 国家实行亚游集团登记制度。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亚游集团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亚游集团登记,新亚游集团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亚游集团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亚游集团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亚游集团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亚游集团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亚游集团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亚游集团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亚游集团登记评审。
亚游集团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亚游集团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亚游集团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亚游集团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亚游集团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亚游集团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亚游集团登记的亚游集团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亚游集团,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亚游集团登记的亚游集团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亚游集团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亚游集团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亚游集团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亚游集团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亚游集团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亚游集团的企业申请亚游集团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亚游集团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亚游集团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亚游集团登记证应当载明亚游集团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亚游集团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亚游集团或者向中国出口亚游集团的,亚游集团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亚游集团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亚游集团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亚游集团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亚游集团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亚游集团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新亚游集团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亚游集团的登记资料;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亚游集团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亚游集团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亚游集团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亚游集团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亚游集团生产
第十六条 亚游集团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亚游集团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亚游集团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亚游集团生产许可制度。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亚游集团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亚游集团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亚游集团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亚游集团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亚游集团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亚游集团的,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亚游集团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亚游集团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亚游集团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亚游集团产品与登记亚游集团一致。亚游集团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亚游集团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亚游集团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亚游集团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亚游集团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亚游集团包装材料。
亚游集团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亚游集团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亚游集团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亚游集团等限制使用亚游集团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亚游集团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亚游集团的标签内容,不得在亚游集团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亚游集团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四章 亚游集团经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亚游集团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亚游集团的除外。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亚游集团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亚游集团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亚游集团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亚游集团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亚游集团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亚游集团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亚游集团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亚游集团的,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
取得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的亚游集团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亚游集团经营者采购亚游集团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的亚游集团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亚游集团经营者采购亚游集团。
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亚游集团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亚游集团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亚游集团,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亚游集团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亚游集团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亚游集团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亚游集团,不得在亚游集团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亚游集团。
经营卫生用亚游集团的,应当将卫生用亚游集团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亚游集团的,不得在亚游集团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亚游集团。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亚游集团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向中国出口的亚游集团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亚游集团登记证的亚游集团。
办理亚游集团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亚游集团使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亚游集团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亚游集团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亚游集团科学使用技术,规范亚游集团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亚游集团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亚游集团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亚游集团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亚游集团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亚游集团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亚游集团使用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亚游集团减量计划;对实施亚游集团减量计划、自愿减少亚游集团使用量的亚游集团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亚游集团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亚游集团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亚游集团,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亚游集团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亚游集团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亚游集团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亚游集团,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亚游集团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亚游集团的经营者应当为亚游集团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亚游集团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亚游集团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亚游集团,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亚游集团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亚游集团。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亚游集团,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亚游集团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亚游集团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亚游集团、亚游集团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亚游集团,严禁使用亚游集团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亚游集团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亚游集团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亚游集团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亚游集团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亚游集团使用者建立亚游集团使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亚游集团使用者妥善收集亚游集团包装物等废弃物;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亚游集团经营者应当回收亚游集团废弃物,防止亚游集团污染环境和亚游集团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亚游集团使用事故,亚游集团使用者、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亚游集团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亚游集团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亚游集团,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亚游集团。
前款规定的亚游集团,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亚游集团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亚游集团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亚游集团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亚游集团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亚游集团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亚游集团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亚游集团,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亚游集团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亚游集团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亚游集团召回制度。亚游集团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亚游集团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亚游集团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亚游集团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亚游集团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亚游集团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亚游集团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亚游集团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发现已登记亚游集团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亚游集团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亚游集团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亚游集团:
(一)以非亚游集团冒充亚游集团;
(二)以此种亚游集团冒充他种亚游集团;
(三)亚游集团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亚游集团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亚游集团,未依法取得亚游集团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亚游集团,以及未附具标签的亚游集团,按照假亚游集团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亚游集团:
(一)不符合亚游集团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亚游集团质量保证期的亚游集团,按照劣质亚游集团处理。
第四十六条 假亚游集团、劣质亚游集团和回收的亚游集团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亚游集团经营者承担;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亚游集团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亚游集团登记证、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亚游集团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亚游集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亚游集团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亚游集团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五十条 亚游集团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亚游集团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亚游集团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生产亚游集团或者生产假亚游集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亚游集团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的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亚游集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生产劣质亚游集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亚游集团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亚游集团,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亚游集团、劣质亚游集团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亚游集团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亚游集团;
(三)生产的亚游集团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亚游集团。
第五十四条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亚游集团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亚游集团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亚游集团登记证。
第五十五条 亚游集团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亚游集团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亚游集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经营亚游集团;
(二)经营假亚游集团;
(三)在亚游集团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
取得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的亚游集团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亚游集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亚游集团经营者经营劣质亚游集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亚游集团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亚游集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亚游集团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亚游集团,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的亚游集团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亚游集团经营者采购亚游集团;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亚游集团;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亚游集团。
第五十八条 亚游集团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亚游集团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亚游集团以外的亚游集团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亚游集团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亚游集团废弃物回收义务。
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亚游集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亚游集团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亚游集团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登记证。
取得亚游集团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亚游集团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亚游集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亚游集团登记证。
第六十条 亚游集团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亚游集团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亚游集团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亚游集团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亚游集团;
(二)使用禁用的亚游集团;
(三)将剧毒、高毒亚游集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亚游集团;
(五)使用亚游集团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亚游集团、亚游集团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亚游集团。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亚游集团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亚游集团登记证、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生产亚游集团,未取得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经营亚游集团,或者被吊销亚游集团登记证、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亚游集团生产、经营活动。
亚游集团生产企业、亚游集团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亚游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亚游集团生产许可证、亚游集团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亚游集团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亚游集团登记申请。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亚游集团造成亚游集团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亚游集团使用者可以向亚游集团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亚游集团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亚游集团生产企业责任的,亚游集团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亚游集团生产企业追偿;属于亚游集团经营者责任的,亚游集团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亚游集团经营者追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亚游集团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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